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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时间:2021-11-11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通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建成企业扩建项目,规模达到入区项目企业标准的,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进入开发区的项目准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能耗评价、安全条件等评估结论不可行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税负率不低于5%,建设周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四条 对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基金支持。
(一)成立通城县工业基础建设基金和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开发区内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项目进行扶持发展。
(二)基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工业项目土地收入,城投公司、经开公司等融资平台经营收入,上级下拨我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三)基金是我县用于支持通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县财政局),专款专用。
(四)招商局是基金申请的受理和预审部门,财政局是基金的预算与监督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基金发放的审批单位。
(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工业项目基础建设基金的扶持与企业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挂钩:
(一)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经县政府审计部门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招商协议要求,在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招拍挂价格高于5万元部分以基础建设基金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投产后,2年内税负率达到招商协议要求的,再按2万元/亩给予支持。
(二)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6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经县政府审计部门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招商协议要求,在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招拍挂价格高于4.6万元部分以基础建设基金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投产后,2年内税负率达到招商协议要求的,再按2万元/亩给予支持。
(三)投资方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3亿元以下的。项目建成后,经县政府审计部门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招商协议要求,在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招拍挂价格高于4万元部分以基础建设基金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投产后,2年内税负率达到招商协议要求的,再按3万元/亩予以支持。
(四)投资方是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行业内1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公司、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且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经县政府审计部门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招商协议要求,在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招拍挂价格高于3万元部分以基础建设基金方式给予支持;项目投产后,2年内税负率达到招商协议要求的 ,再按3万元/亩给予支持。
(五)投资方在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许可证,办证所需测量费、制图费、登记费等有关服务性费用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六条 对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由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如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支持条件,按照不叠加原则,取其最高标准予以支持:
(一)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2年后,企业税收达到合同约定金额,基金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支持。
(二)战略性新兴类工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2年后,企业税收达到合同约定金额,基金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支持。
(三)地方特色类工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2年后,企业税收达到合同约定金额,基金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支持。
(四)鼓励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类工业项目落户我区,项目建成运营后,基金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支持。
(五)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税收过1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基金支持的额度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协商决定。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业科技孵化园。建设孵化园用于出租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内,其租金收入低于投资额12%的部分,经审计确认后,由基金给予支持;建成后3年内出租的,其上缴的房产税和房屋租赁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基金予以支持。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厂房;建成3年后转让的,其交易过程中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基金予以支持。

第八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确保按投资计划如期开工、竣工和投产。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由基金对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实行分层支持。第二层每平方米支持2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支持25万元,第四层每平方米支持3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支持40元。

第九条 取得国家专利或拥有重大科技突破应用技术的小微新设企业落户开发区,进入孵化园或租赁厂房所需租金由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引进金融(保险)机构、企业总部经济、物流园的,以当年实际纳税1000万元为奖励起点,连续3年由基金按其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基金支持的程序为:
(一)在项目单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提出审验申请后,招商局提请通城经济开发区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国税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审验,出具项目审验报告。招商局对项目审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报送通城经济开发区。
(二)通城经济开发区依据招商局报送的申请,核定基金支持的金额,同时将核定后的申请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三)项目单位基金申请由专题会议讨论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局在基金专户组织调度相应的扶持资金,按期拨付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对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企业收费实行“一卡定费”制,卡外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企业对未上卡的收费可以拒交。对新上重点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县内一切行政规费(政府基金除外)。对在三年内免收行政规费的企业,确需部门提供服务,而部门必须收取的成本费用,由部门与企业共同协商,向县优化办报批后方可收取。
(二)凡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项目,全部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并联审批制、全程代办制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违约、退出工作机制。
(一)项目建成后,按照招商协议约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期内达不到75%的投资强度要求的,业主要按约定追加投资,限定6个月内投资到位。投资不能到位的,不得享受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招商协议约定标准75%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征收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继续履约。对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出让价的20%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在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回购所建地面附着物前提下,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禁止擅自改变项目土地用途,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土地。如投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对外整体转让,则政府享有优先按招商协议约定的原地价回购该宗土地的权力,并按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回购乙方所建地面附着物。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达到入区项目企业标准的旅游业、农业和其他经营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比照本规定中工业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上一个:
通城县党政考察团赴上海招商考察
下一个:
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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